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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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分级标准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1] 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 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视力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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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是不是残疾人
精神病是由于人体丘脑、大脑功能的紊乱,而导致患者在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出现异常。常见的精神病有多种类型,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不同类型的精神并具有不同的临床表现,治疗方法也各不相同。 精神病多在青壮年时期发病,有的间歇发作,有的持续进展,并且逐渐趋于慢性化,复发率高、致残率高,如不积极治疗,可出现精神衰退和人格改变,不能适应社会生活,难以完成对家庭和社会应担负的责任。但是,如果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患者也可以完全痊愈疾病,正常地生活、学习与工作。 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病程迁